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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建筑设计企业在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防护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具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单位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指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单位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建筑设计企业在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防护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具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单位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指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单位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建筑设计企业在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防护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具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单位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指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单位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建筑设计企业在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防护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具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单位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指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单位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的报废,必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8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拆除单位一定要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对应的拆除和重建经费。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9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拆除单位一定要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对应的拆除和重建经费。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20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三条:投资建设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平时使用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对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使用。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符合防空地下室完工验收标准的,及时出具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