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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对《湖南省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适应审批改革的需要。按照工程建设审批最新要求,对人防工程在立项用地、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的流程以及提交的资料做了完善,确保人防工程审批与工程建设审批相一致。二是应对现实工作的需要。此次修订的2个规范性文件已经运行3年多时间,市、县国动部门提出部分条款需要修订完善以满足现实需要。比如,全省工改系统更新快,与此相关的条款宜作原则性规定,防止出现操作层面不一致的问题。三是化解难点问题的需要。针对市、县人防执法中面临的明显问题作出刚性规定,强化行政执法力度,推动人防义务落实。比如,对整体规划、分期实施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如何加强监管作了明确规定。
2023年9月,《湖南省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细则》完成修订稿起草,并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形成了征求见稿。2023年10月,征求意见稿发市州国动办征求意见,共收到46条建议意见。2023年11月,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对文稿进行了修订完善后送审,形成文件定稿。
(一)《湖南省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一是将“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统一改为“单建人民防空工程”,以与《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中的表述一致。二是逐步优化了单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阶段的办理流程。三是根据强省会战略将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建人防工程审批权下放给长沙市国动办。四是明确了工程管理处与省人防质量监督站在单建人防工程审批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以及建筑设计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五是明确单建人防工程投资者自营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30%,压实投资主体的维护管理责任。
(二)《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细则》。一是明确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为甲类,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二是明确整体规划、分期实施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2年内开工建设防空地下室,逾期未建或者少建的,按照报建时的标准依法缴纳防空下室易地建设费,堵塞建筑设计企业逃避人防义务的行为。三是明确了工程管理处与省人防质量监督站在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四是根据基层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将原文件的附件1-4删除,扩大市、县国动部门执法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