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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关于建设部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法律法规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
(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建设价格专业工作10年以上;
(3)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建设价格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与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11)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议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2、乙级资质有效期届满(有效期为3年),需要继续从事工程建设价格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方面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企业与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示的缴纳工程建设价格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别的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建设价格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十一)1、经市、州上报的材料须由市、州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对没有错误”印章、经办人签字;
2、经市州上报的材料须提供市、州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初审意见和和《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方面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下载)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不是齐全、是不是满足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有没有申请资格;决定是不是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之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厅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必然的联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
(2)查验专家审查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审查结果报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总站分管厅领导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并经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总站复审通过的,签署同意资质延续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未经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总站复审通过的,签署不予资质延续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1)在湖南建设网公示审定结果,公示时间10天。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资质延续的,工作人员及时收回原《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3)对不予资质延续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公时间及地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办公地市:长沙市解放中路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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