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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省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第三条承担单建式人防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检测、测绘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四条单建式人防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及其他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和法规,落实保密工作主体责任;单建式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条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和战时功能应当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要求。
第六条平时作为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库,战时作为人员和物资掩蔽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其防护区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工程总建筑面积的70%,其中人员掩蔽工程面积不少于工程总建筑面积的40%。
第七条单建式人防工程防护类别应为甲类,防护等级不能低于核6级常6级。工程应与周边人防工程相互连通,暂时无法连通的,应当预留连通口。
人防指挥所工程按照相应的战术技术方面的要求确定工程的防护类别、防护等级等有关要求。
第八条单建式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和所在城市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总体方案要求。
第九条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分别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分别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人防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办理立项阶段审批。
1.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申报投资项目报告书,人防主管部门在受理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初步设计审查、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开工报告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含人防指挥所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二)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和各级人防指挥所项目,按程序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一)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人防主管部门在建筑设计企业将审查会材料准备齐全并报告人防主管部门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审查工作;
(二)建筑设计企业和设计单位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完善设计后,建筑设计企业将审批材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人防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一)建筑设计企业组织有关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及人防质监机构等单位做项目竣工验收,人防质监机构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二)通过竣工验收后,建筑设计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有关联的资料报人防主管部门竣工备案;
(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确认或者专项竣工验收合格;
(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出示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示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人防主管部门在相关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备相应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机构进行审核检查(含消防审查),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建筑设计企业应将施工图审查报告按项目分级管理原则报相应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施工图审查报告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或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筑设计企业委托其他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工程战时功能、防护类别、防护等级、防化等级、建设规模、结构体系、施工工艺、主要设备等重要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属于重大修改。
涉及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审批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的基坑工程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理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监测单位理应当编制监测方案并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
第二十一条单建式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工程设备设施,不得危害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二条单建式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由工程所有权人或由其委托管理的单位负责,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维护管理资金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单建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安全管理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委托管理的单位负责。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检查,监督责任单位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
工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委托管理的单位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明确安全工作目标,落实消防、防汛、治安、卫生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单建式人防工程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用,并由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平战转换。
第二十五条建于上部建筑之下的人防指挥所工程,称为附建式人防指挥所工程,其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单建式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湘防办发〔2015〕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