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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省人防办印发《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闽人防﹝2016〕90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是我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依法依规开展人防质量监督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
2005年2月,省人防办印发《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闽人防办〔2005〕23号),至今已实施11年,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现行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和当前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际。为此,省人防办于今年5月份启动文件修订工作,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在两次征求了各设区市人防办意见基础上,组织集中研究审议完善,并提交省人防办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有:总则、机构与职责、质量监督内容、质量监督程序和方式、法律责任、附则。
(二)机构与职责。一是省人防主管部门授权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设区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二是根据我省人防机构现状,明确各设区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机构、队伍或委托其他专门质量监督机构开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组织专门机构是指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成立独立法人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组织队伍是指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本单位工程技术力量,组成专门质量监督工作小组,依法承担本单位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三是参照国家人防办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从业岗位执法资格和相应技术条件要求,对岗位人员实行年度再教育培训制度。四是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边界、对象,即对建设、监理、实施工程单位和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等参建“四方”的质量行为做监督。五是明确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主要采取专项检查和每季度不定期抽查一次相结合的方式。
(三)质量监督内容。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设计企业、监理单位、实施工程单位、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监督管理内容。其中,强调建筑设计企业的重大设计变更要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监理企业和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实行人防资质和动态管理制度等问题,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转移到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监管上来。
(四)质量监督程序和方式。一是明确办理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手续采取行政审批时的告知方式,单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作为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二是转变管理方式。将人防工程监理、防护(化)设备合同备案改为登记制度,由向人防主管部门报备转为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监登记。三是明确人防工程各质量控制点。规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参加专项检查质量控制点验收,要求监理单位应报送人防工程质量控制点质量检查电子图像资料,突出监理单位对于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责任。四是规定人防工程完工验收应当符合的条件、组织方式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验收的职责。五是对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材料、审核时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质量监管文书作出统一规范要求。
(五)法律责任。对人防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依法进行明确。
(二)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在吸纳参考兄弟省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借鉴省住建厅部分做法,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和行政审批实际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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