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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程序与方法”、第四章“参建各方质量义务”、第五章“权限与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如下:
(一)总则。全面贯彻习关于人民防空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的理念,加强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称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人防工程质量检验机构等单位严格按照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从事人防工程建设活动,依法履行人防工程建设义务,依法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负责,努力推动人防工程真正实现“平时好用、战时管用”,为保护战时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机构与职责。规定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部门是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日常工作可由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具备相关条件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机构承担。明确了市、区(县、市)两级人防主管部门以及质量监督服务机构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规定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机构应具备的场地人员、硬件设备、制度体系等相关条件以及履行的具体职责。
(三)程序与方法。本《办法》规定了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机构开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是抽查、抽测。本《办法》明确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流程,详细规定了每个程序节点质量监督的工作内容、产生的文书资料以及应满足的工程进度具体条件。
(四)人防工程参建各方质量义务。分别规定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人防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等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履行的质量义务的具体内容。
(五)权限与责任。规定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机构开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时,有权采取的具体措施。明确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机构一旦发现应及时上报同级人防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查处的违法违规情形。设置了质量监督人员出现失职渎职方面等问题的追责条款。
(一)纵向贯通、横向协同。本《办法》明确规定了市以及区、县(市)两级质量监督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明晰了纵向的业务指导关系,也保证了横向同级部门的工作可比性。
(二)便民为民、高质高效。本《办法》要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强化数字赋能,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的质量监督工作,切实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有效落实线上线下协同监管的原则,充分体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无事不扰、无处不在”的工作状态,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突出重点、抓住节点。本《办法》明确人防质量监督服务机构要在扎实做好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基础上,加强监督质量责任主体的履职尽责情况。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和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人防工程质量检验机构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二)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机构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三)人防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机构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人防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机构。是指受委托承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日常工作的质量监督服务机构统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防主管部门可委托其下设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机构承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日常工作。未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机构的,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机构承担。
(一)本《办法》适合使用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及其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兼顾人防工程防护部分质量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